哈尔滨乙类乙管政策方案贯彻落实工作通知
哈尔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切实抓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直各有关部门,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监测方案等5个文件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5号)要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政策导向,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稳妥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进度安排。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二、加快推进老年人疫苗接种工作。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在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中推动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开展禁忌症专家评估,对基础疾病多、评估难度大的老年人,由区县(市)评估组走村入户、上门评估。因地制宜优化疫苗接种点设置,方便群众就近就便接种。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流动接种车、接种小分队等方式,对失能、半失能、行走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接种服务。
三、全面做好治疗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共同发力,全力以赴做好药品物资生产、调运、储备、供应工作,持续增强药品物资储备供应能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三个月的日常使用量的2倍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人口数的30%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主城六区酌情增加。药品零售企业不再开展解热、止咳、抗生素和抗病毒4类药物销售监测,对症治疗药品建议按去年同期药品销售量的2个月左右准备,除新冠对症治疗药品之外的常用药品建议按正常销量的1个月左右储备。持续加强防疫药械质量和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最大限度扩增发热门诊(诊室)数量和接诊能力,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就近就医购药需求。已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单位要按标准规范做到“应开尽开”。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均需做好发热诊室开设准备,确保1月8日前如有需要能够在24小时内启用。加强重症资源准备,全面提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重症救治能力,配足配齐高流量呼吸治疗仪、呼吸机、ECMO等重症救治设备,改善氧气供应条件。定点医院重症床位和可转换重症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20%。二级综合医院应当独立设置重症医学科,二级传染病、儿童专科医院应当设置重症监护病房。三级医院要强化重症医疗资源准备,合理配备重症医护力量,确保综合ICU监护单元可随时使用,通过建设可转换重症监护单元,确保需要时在24小时内重症监护资源增加一倍,规定时限前要扩容改造到位。各医院全面启动除综合ICU外呼吸、肾内、心内等其他专科重症监护床位,按照综合ICU标准进行扩容改造,确保需要时随时可投入新冠感染重症患者救治。
五、优化调整人群核酸检测策略。坚持非必要不做核酸,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到医疗机构就诊人员不再进行前置核酸检测,医疗机构可对收治的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门(急)诊患者、具有重症高风险的住院患者、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疫情流行期间,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工作人员每周开展2次全员核酸检测,被照护人员每周开展2次抗原或核酸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护人员的检测隔日交替开展。外来人员进入脆弱人群聚集场所等,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进入各类经营场所、商业门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各区县(市)要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合理设置便民核酸检测点,方便市民群众“愿检尽检”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