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第十二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提取的,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第十三条 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
(二)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租房所在地的无房证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
第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或者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资金分担证明、资金缴纳凭证。
第十五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同意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文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有效付款发票或收据。
改造具体包括阳台抗震加固、上下水及暖气改造、更换窗户等户内改造内容。
第十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出。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十七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第十八条无房缴存人租赁保障性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赁非保障性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每户家庭实际分担的出资额。
第二十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自住住房改造实际支出额。
缴存人家庭因多套自住住房涉及老旧小区改造的,只能就其中1套自住住房改造发生费用申请一次提取。
第二十一条 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自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
第二十二条缴存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款发票日期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自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至住房贷款结清1年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为自住住房改造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内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包括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非住房类消费提取:
(一)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
(三)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的。
第二十六条 离休或退休提取的,应当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当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