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等的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指导开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向自治区监管部门备案。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按照委托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共享、互联网、信息技术等手段,提升互联网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住房公积金线上办、掌上办、马上办,为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捷服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应当坚持互助性、保障性和普惠性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 优先支持购买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住房提取,让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管。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消费类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二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本条所指提取申请人包括缴存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项所指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但该提取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外;
(二)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
(三)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的。
第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
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当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凭证);
购买拍卖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建房款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翻建费用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大修费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