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安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政策原文)
第十二条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之前获得的积分待遇取消;《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计算后生效。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市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开发和维护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专区相关内容,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审核申报对象在瑞参加新居民群团组织及法定代表人、参加新居民服务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等情况,对积分受理、资料审核、录入、排名公示等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乡镇(街道)承担新居民服务职能的机构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传递、公益活动开展情况等工作,并协助落实积分制相关优惠政策的兑现保障。
第十五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市新居民服务中心以及各乡镇(街道)做好新市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确保申请资料及时审核,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市人民法院负责审核在瑞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相关情况;
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F类及以上人才相关证书或证明、中共党员身份认定材料;
市委统战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认定材料;
市经信局负责审核本市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在瑞担任企业中层及以上领导任命文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在瑞居住登记时间、各种违法行为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在瑞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证明;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名下自有居住产权房登记情况;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献血证书等证明材料情况;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退伍军人身份认定材料;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凭证、专利发明证书等事项;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等情况;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环卫工人身份认定等材料;
市红十字会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救护员证、造血干细胞登记采样、人体器官捐献证书、捐赠款物、公益活动开展情况等证明材料;
市慈善总会等相关慈善机构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捐赠款物、公益活动开展情况;
团市委等相关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公益活动开展情况等证明材料;
市税务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依法纳税凭证事项;
公积金管理瑞安分中心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公积金缴存证明;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审核申报对象专职消防员身份认定等材料;
各荣誉或奖励授予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对象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相关重点工作有关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完成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新市民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符合规定的,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市民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收回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第十七条负责积分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浙江省和温州市对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如我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等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同,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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