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制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经营性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地区、本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
(二)白云国际机场周边下列村(社区):新雅街广塘村、团结村,花山镇东湖村、小布村、平东村、平山圩、洛场村,花东镇天和村、九湖村、凤冈村、三凤村、九一村、推广社区、象山村、南溪村、山下村、永光村、大塘村、七庄村、石角村、李溪村等。
其他区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七)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