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最新)
(十)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普及禁限放政策,曝光违规燃放行为,营造舆论氛围;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禁限燃放烟花爆竹专项工作经费和群众举报奖励资金;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逐人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村委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委、村委、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栏;对辖区内婚嫁迎娶、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楼房奠基封顶等情况,及时上门告知,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第十四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五条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十七条 禁放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储存仓库和零售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允许燃放时间内,允许个人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严禁燃放礼花弹和A、B级组合烟花,严禁燃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第二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