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最新)
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 下列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泗河,南至孔子大道,东至京台高速,西至西外环及向北泗河延伸线区域。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设置明显的禁限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 禁放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为限放区。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日期每天早七时至晚九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对禁限燃放区域和时间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牵头组织城市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禁限燃放专项治理活动;
(二)制止、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与辖区内宾馆、酒店、婚庆公司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四)根据市政府安排做好城区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质监、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储存管理工作,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逐一签订管理责任书;监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质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查验;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营业执照,禁放区域内禁止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营业执照;
(五)供销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六)环保部门负责通报城区空气质量指数,在曲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响应预案;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工作,制止违规燃放行为,与施工企业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八)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学校对学生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的教育,教育学生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九)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负责对新婚夫妇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其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