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最新)
第二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或者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应急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应急管理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办法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曲政发〔2017〕 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