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该项目按以上阶段目标依次执行,如阶段目标无法达成时,则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不再追回已投入的所有费用,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的赔偿、补偿费用。
3、技术方法和路线: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的相关要求及相关指南要求进行。
第二条 合作双方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2)医疗机构制剂文号归甲方所有,甲方对该医疗机构制剂享有完全的处置权;
(3)获得注册批件后,由第三方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糖宁通络片”的配制及检验,甲方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
(4)甲方拥有该品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和调剂使用的权利。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提供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申报所需的研究资料和相关经费,授权甲方无偿使用糖宁通络片相关知识产权;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申报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研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否则承担相应所有责任;
(3)承担申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所需的费用。获得临床研究批件后,为甲方开展临床研究提供药品和经费支持,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负责对甲方和第三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派技术人员到第三方生产现场指导制备糖宁通络片样品和三批申报生产样品。
(5)负责提供制剂配制所需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所有生产所需的材料,所提供各类材料的总成本须在一个经双方书面认同的合理范围内。
(6)制剂申报成功后,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调剂使用工作,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双方确定:
1、乙方提供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所有生产所需的材料必须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必须从持有药品包装注册证的企业购入符合药用标准,乙方按其法定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甲方,同时提交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发票复印件等。
2、获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后,甲方负责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品种的申报工作。
3、乙方需提供糖宁通络片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成本、加工制造成本和检验费用等数据,以供甲方进行成本核算。
4、乙方提供原辅料、包装材料等所有生产所需的材料经甲方核准后交给第三方,由第三方配制为成品,在成品销售完成后,甲方依据采购合同支付原辅料、包装材料等生产所需材料的费用。
第四条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本项目技术侵权,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为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甲方理解糖宁通络片目前在研究开发中存在的风险,如在临床研究中发生的与研究相关的不良事件,乙方应配合甲方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受试者的安全,由此而发生的治疗费及相关补偿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作双方确定,研究开发和申报所需经费由乙方承担。
以下付款条款是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所需相关费用。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研究批件后的临床研究所需费用和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所需费用,将根据阶段进度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合同签订后,第三方委托生产费用及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后,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100,000.00元)用于申报费用。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糖宁通络”是公司基于贵州苗药开发的医疗机构制剂,已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的要求,完成临床前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成药性。经过临床实践和观察证实,“糖宁通络”对Ⅱ型糖尿病患者具有良好的疗效,目前已经获得贵州省、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广东省中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河北省中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兰溪瑞康医院有限公司、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武汉市中医医院、重庆市潼南区中医院、辽宁立达糖尿病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申报医疗机构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