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广东省广东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722.12万元。
明星景甜被罚,传递出的信号是非常清楚的:广告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活动有明确规范,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切实履行文艺工作者社会责任,努力创作品质优良、内容真实合法的广告代言作品。
此前,明星代言、带货的一些产品频频翻车,引发风波和争议。然而,事件往往以明星出面道歉了事,鲜有被明确追究法律责任的。时间一长,某些明星自以为违法违规的代言行为似乎就能被公众“遗忘”。甚至还有明星的粉丝跳出来为偶像洗白,提出产品质量与明星代言无关的谬论。代言时大赚特赚,出事后代价太小,让许多明星自作聪明地选择“任性”代言。而一些明星代言产品翻车产生的问题和后果,却最终由普通消费者买单,实在说不过去。
明星代言产品,绝不仅是简单地拿钱宣传,更要自觉履行代言责任,就像4月份曝光的张庭夫妇的“TST”被指涉嫌利用网络从事营销活动被罚2000多万元,而款产品和张庭夫妇的“商业帝国”凭着自己在娱乐圈的关系也曾重金赞助过综艺节目,被数位明星推荐,在多档节目中被频繁曝光。那么为何“问题广告”屡屡出现呢?笔者认为还是监管不到位,审核太敷衍。除了商家、代言人,作为发布和传播信息的媒体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应规范广告审核机制。作为广告发布机构的媒体在接广告时要审核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广告机构及内容是否合法合理、产品是否有相关资质的批文,更要的是要验证其“秘密武器”的真实性,要反复审核、复审,决不能轻易肯定或者否定任何一个品牌,这样才能避免“问题广告”事件的再次发生。
在广告文案审核时要仔细核对广告词、宣传语等,深挖文案中那些隐蔽性虚假宣传词,提高媒体对文字和广告图片影视品等的政治敏感度,加强对问题地图和商业图片的重视程度,近期发生的迪奥广告文案和图片侵权问题和人教版“丑”插画问题,都值得媒体朋友们吸取经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