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闺蜜五十万,还写好了借条,但是对方却耍赖不还了,闺蜜借钱需要打借条吗
今天就让小编为各位分析一下写借条安慰闺蜜,女孩却被追债24万,这种欠条有法律效益吗?这里和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常州女孩小周的闺蜜小徐心情不好求安慰,说给她写个借条就好了。于是,小周先后写下24万元的借条,没想到被小徐追债了。小徐威胁小周说,如果不给钱就让她吃官司,小周担心坐牢,陆续给了小徐8万存款后,又去借高利贷。直到贷款公司人员找上门逼债,小周的父母这才知道借条的事。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那这种欠条具有法律效益吗?
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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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分清借条和欠条的两个概念,这两种是不同的法律文书,代表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证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而欠条是一方在欠款、欠物时写给另一方的凭证性文书。
这两种文书形成的原因也有不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可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劳务等事实产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条。本案中小周给小徐出具的是借条并非欠条,这一点需要明确。
第二,常州女孩小周的闺蜜小徐心情不好求安慰,说给她写个借条就好了。于是,小周先后写下24万元的借条,没想到被小徐追债了。那么,小周书写的借条
是否生效呢?结论是并未生效。
第三,借条其实是民间借贷合同,也是实践合同,是要物合同。因此借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本案中,紧紧有借条但并未实际提供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第三,小徐威胁小周说,如果不给钱就让她吃官司。这就涉嫌敲诈勒索,小周担心坐牢,陆续给了小徐8万存款后,又去借高利贷。直到贷款公司人员找上门逼债,可以认定勒索已经成功。敲诈勒索是指利用暴力或非暴力要挟强迫他人交付财务的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达到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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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的存在不一定就意味着借贷关系的成立,一般还需履行实际的出借义务,即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如果小周的闺蜜在提供借条的同时也能证明自己确实借出去过24万元(比如转账记录等证据),则借贷关系成立,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则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难以认定。此外,如果小周否认自己真实借过这24万元并且最好能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不存在,比如证明确实是为了安慰闺蜜出具的借条而没有发生过借贷关系,则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只凭一张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真实存在的话很难打赢官司。根据最高法相关指导案例的观点,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本案来说,根据媒体的的报道,小周说当时是为了安慰小徐心情不好,才写的借条,实际未发生任何金钱往来。但小徐威胁她,称如不给钱就去法院起诉她,让她吃官司。小周担心自己真被告到法院,然后去坐牢,于是从1月份开始,就陆陆续续给小徐钱。这里可以看到小周主张自己没有真实借钱,所谓的还钱也只是担心坐牢,根据前面所说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即小周的闺蜜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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