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抗拒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
(二)伪造、变造卫生检疫证明或者证书的;
(三)隐匿携带违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物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用品批准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转让、出售或者使用特殊物品的;
(三)未向海关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书的;
(四)未在相应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内操作特种物品或者特种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专用物品使用和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未经海关同意,擅自使用需要后续监管的特殊进境物品的。
此外,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入境特殊物品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阻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海关卫生处综合科副科长金东新、宁波海关机场海关二级主持人陈刚)
陈刚由东新机场海关和二级宁波海关代管。
陈刚由东新机场海关和二级宁波海关代管。
选稿:李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