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患者黄某(1994年6月12日出生),男,2020年1月31日因“夜宵后腹痛4天”至被告某大学附一院急诊就诊,诊断为“胰腺炎”;于2020年2月1日收住入院治疗,入院诊断“急性胰腺炎、脂肪肝”。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治疗上暂予以禁食、抑酶、抑酸、抗感染、补液等治疗。2020年2月2日8:30,患者突发烦躁不安,后逐渐嗜睡,至13:00突发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被告医院立即予以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治疗后心跳恢复,170次/分。15:04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给予有创机械通气,积极补液、纠正酸中毒、纠正电解质紊乱、去甲肾上腺素升压、床边CRRT等治疗。20:20患者再次出现心跳骤停,启用心肺复苏仪持续胸外心脏按压,患者血压及脉氧测不出,于23:40宣告临床死亡。死亡诊断: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休克,电解质紊乱,急性重症胰腺炎,脂肪肝。
原告(黄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大学附一院存在过错,导致黄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0年1月31日傍晚,黄某因持续“腹痛”入被告医院诊治,经初诊为“急性胰腺炎”。但因被告医院诊治不当,黄某在2020年2月2日即出现烦躁不安、神志不清等情形。此后,被告又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救治,导致黄俊在当晚死亡。被告医院对黄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患者在入医院之前有饮酒、暴饮暴食的行为,这是患者罹患急性胰腺炎的主要原因,患者属重症急性胰腺炎,该病死亡率高,预后差。本案已行司法鉴定,医院本着缓解医患矛盾的态度愿意在鉴定结论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按相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判决。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医方门诊急诊观察期间诊断急性胰腺炎未进行病情评估,未行增强CT检查,未查血糖、电解质、尿常规检查,违反诊疗常规:医方在患者入院后未对其急性胰腺炎的轻重程度进行评估;2020年1月31日患者急诊入院至2020年2月2日患者出现烦躁不安、逐渐嗜睡症状前,医方均未对其进行血糖、电解质、尿常规检查(病案中无相关检验报告)。根据患者临床特点及CT检查结果,医方诊断急性胰腺炎可行,患者糖尿病临床表现不典型,入院时否认糖尿病、肾病病史,对医方考虑糖尿病存在一定影响,但由于医方违反以上诊疗常规对及早诊断患者糖尿病以及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并进行积极救治之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