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带绕颈6周的医疗纠纷经历14年,医院被判赔偿42万元
案情介绍
2007年5月22日,孕妇杨某到被告郑州某医院围产保健科就医做孕前检查,当时B超检查结果是“单胎宫内妊娠,发育未见明显异常,横位”。5月23日入住被告妇产科,经剖腹产手术出生原告段某,当时脐带绕颈六周,造成新生儿窒息。5月25日段某转入郑州市儿童医院治疗,6月13日出院,但造成原告段某的脑性瘫痪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结果。之后段某父母携带其到北京、郑州各大医院就诊治疗,但均不见疗效。
原告段某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段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目前段某不能正常说话、行走,与人交流等更是不可能,段某 的整个家庭来说不但耗费了大量财力、人力,更给段某及段某父母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医疗中存在过错,对原告及原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1、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事实清楚,依法不应支持。根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在《民法总则》实施前就已立案,并于2017年5月12日开庭,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其主张权利时就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段某出生当天转入郑州市儿童医院就医,从儿童医院出院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最迟在2008年在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三次明确诊断脑性瘫痪,至此原告的伤害结果已经非常明显,并经医院检查确认,即在2008年8月15日出院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该日就是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2013年在解放军316医院、2014年两次在武警河南总医院以及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的诊断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再次检查,无新的、不同的并可能影响被告责任承担的诊断结果,其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即便按最后2014年4月16日作为起算日也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及其监护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即其一直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2、原告以实际不知道等各种理由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告的主张已经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郑州某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产前B超检查欠谨慎:剖宫产手术中发现被鉴定人脐绕颈6圈,临床上极其罕见,该情形难以用入院前一天尚无脐绕颈现象,而一天内发生脐绕颈6圈来解释。结合2007年5月22日10:20胎心电子监护记录已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