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带绕颈6周的医疗纠纷经历14年,医院被判赔偿42万元
段某:1.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构成二级伤残;2.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段某损伤后护理期限24个月,营养期限为24个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权利主张必然以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义务人为可能,本案中,2007年6月13日原告经郑州市儿童医院诊断为“脑性瘫痪”,诊断证明只是一个诊断结果,原告尚在持续治疗过程中,其损害后果并未完全确定,且该损害后果是一种客观事实,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技术性和医疗行为发生场所的特殊性,该损害后果是否为被告医疗护理所致,医疗护理过错与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未经司法鉴定认定之前,医患双方均不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父母也不知晓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义务人。2016年10月份,原告的父亲段建军看到有个案例和段某的情况相似,才察觉到郑州某医院有责任,于2016年10月9日去郑州某医院投诉,故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郑州某医院辩称原告段某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医疗护理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本案中,原告就郑州某医院对杨彩霞及段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鉴定,经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郑州某医院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拟为20%-30%。结合原告的损害程度及鉴定意见确定的原因力大小,本院认定被告郑州某医院对原告段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1年3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郑州某医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段某各项损失共计423518.73元
笔者提醒
1.脐带绕颈。
脐带绕颈在产科门诊十分常见,约占分娩总数20%~25%。发生原因与脐带过长、胎儿小、羊水过多及胎动频繁有关。多数绕颈1~2周,3周以上少见,文献报道最多达9周。脐带有补偿性伸展,缠绕松弛对胎儿影响不大,缠绕过紧及多圈可影响胎儿血供,有造成胎心改变、围产儿缺氧、窒息甚至死亡的风险。实际上影响预后的关键因素不在绕颈周数,而在除去绕颈所剩的脐带长度。如虽只绕1周但相对长度过短,仍可造成惨痛结局。因脐带相对缩短,临产后影响胎先露下降,出现脐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