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6月,原告因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进行了二尖瓣置换和三尖瓣的修补术,术后十余年来定期去被告内二科进行常规调理心脏功能。2018年12月7日,原告于交大二附院进行脑部CT以及24小时心电图的检查,结果显示心脏功能略差,建议去医院调理。2018年12月10日,原告以“间断胸闷、气短9年,加重一周”至被告处就医。被告以“风湿性心脏病”收至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脑栓塞;2.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置换术后、三尖瓣修补术后、心率失常、心房颤动、心力衰竭、心功能4级;3.肺部感染”。住院后给予1级护理、吸氧、心电、血压监测等。住院当天,被告开具了6分钟步行试验,试验后原告称感到不舒服并告知了护士,护士回复称是试验后的正常状态,随回病房休息。原告称夜里12时左右准备上卫生间时,不慎摔倒在地,呼叫护士后便失去知觉。第二天即2018年12月11日清晨6时40分,原告家属接到被告电话,称原告摔倒在地,让家属速去医院并告知原告处于昏迷状态,家属抵达医院后,其主治大夫告知家属根据CT结果显示,大面积脑栓塞。原告家属商量后决定转院。根据护理记录单显示,原告的护理记录在2018年12月10日最后一次为21:30,此后护理记录为2019年12月11日6:40。出院诊断为:“1脑栓塞;2.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置换术后、三尖瓣修补术后、心率失常、心房颤动、心力衰竭、心功能4级;3.肺部感染”。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29日,原告至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门(急)诊诊断:脑梗死、房颤、瓣膜置换术后、风湿性心脏病。出院诊断为:脑梗死并出血转化(左侧大脑半球)、风湿性心脏病、瓣膜置换术后、心房纤颤、慢性心力衰竭。其后原告汤某多次至多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目前遗留左侧肢体偏瘫。
原告汤某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汤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8年12月10日8时许,原告因风湿性心脏病在被告住院接受治疗,入院时原告意识清楚,活动自如,入院后被告安排原告进行了6分钟步行试验,致使原告的血压突然升高出现疲劳精神不振等症状。在做完系列检查后被告安排原告住院,并确定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2018年12月11日06时40分左右,被告电话联系原告家属,称晨起抽血时发现原告卧地不起,意识不清。原告家属赶到后,发现原告昏迷不醒,右侧肢体完全无法活动。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脑部CT检查后判断原告发生了大面积脑梗死。2018年12月11日10时许,原告家属将原告转入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确诊原告为脑梗死。后经原告家属查询被告的护理记录单,发现被告虽为原告安排了一级护理,但从2018年12月10日21点30分至2018年12月11日6点40分期间被告没有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巡查病房,未能及时关注原告的病情变化。鉴于上述事实可以认为被告对原告发现脑梗死及脑梗死病情的加重存在严重的过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原告汤某属于高危风险人群,住院期间明确告知家属病情风险及要求留陪人,护理宣讲要求留陪人,因此家属明确知晓风险的情况下仍未按照要求留陪人,未尽到家属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才导致患者下床摔倒。患者住院期间为I级护理,院方护理人员按照I级护理巡视要求每一小时巡视病房一次,且每次巡视都记录在护理巡视单中,因院方实行护理巡视单管理制度,护理巡视记录无需体现在护理记录单中,且护理巡视单按照保存要求只保存一个月,另医院监控实施亦是一个月后覆盖,患者家属在患者出院两个月后提出异议,致使答辩人无法提供直接有利证据,因此鉴定机构以护理记录中未见护理巡视记录为由推断院方护理不到位,不符合基础事实。患者本身疾病致其属于心源性脑栓塞高发人群,因此住院期间突发心源脑栓塞并致跌倒是患者发病根本原因,系疾病所致,与护理无关。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的损失后果(右侧肢体偏瘫肌力4级以下)为其疾病自身转归原因及其在转院后手术治疗并发症所致,鉴定机构仅靠推论,认定护理行为存在过错,且认为该过错对患者损害后果为次要原因,不符合基本医疗事实。答辩人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常规进行,并对患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严格执行护理巡视,对患者的病情突发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患者转院后在时间窗内行急诊介入手术治疗,不存在延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