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医院不是患者的监护人,对患者没有监护义务,只有护理义务。本案患者有病情发展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风险(如昏迷后意识丧失),近亲属随时有监护义务。
2.陪护是护理工作还是家属的监护工作?
按照一般常识,陪护不属于护理工作,护理工作仅限于与治疗有关的护理工作,如各项治疗工作的执行、测量体征、采血、健康教育、查房、巡房、辅助家属对饮食起居困难的病人进行饮食翻身等等;陪护应当是家属自己的监护工作,如看护、喂药、喂饭、管理大小便、起居等等。当然,如果家属有请护工或患者入住重症监护室等不能滞留家属的病房,陪护工作转移给护工或医院,但是尽管如此,医院仍然没有对患者的监护义务,只是代替家属完成上述陪护工作而已。
3.本案被告医院的护理到位吗?
一级护理用粉红色标记,表示重点护理,但不派专人守护。对绝大多数重危病人来说,这就算是高等级的护理。按规定,对一级护理的病人,护士每隔1小时巡视1次,既了解病情和治疗情况,又帮助饮食起居。根据病情需要帮助病人更换体位。
本案根据被告护理记录,有9个小时没有巡视记录,患者实际摔倒时间无法明确,所以可以认定被告医院护理不到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林律师认为,家属陪护的缺失(被告医院明确告知需要陪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鉴定机构未对这一点作出说明(即使说明可能医疗过错原因力不会改变),林律师持保留意见。
4.医疗机构如何预防上述医疗纠纷?
完全按照诊疗规范、医疗核心制度进行临床工作是避免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核心,本案如果不是病友发现患者昏迷摔倒,而是护士按时巡房发现的,相信被告医院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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