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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摔倒后6个多小时没有人扶,谁的责任?

常驻编辑 健康常识 2022-12-03 鉴定人   院方   监护人   原告   术后   病房   过错   心脏病   被告   病情   家属   患者   义务   原因   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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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MK7拜客生活常识网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MK7拜客生活常识网

鉴定意见:(一)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1.某医院(以下简称院方)的诊断正确,治疗措施符合常规。……院方对汤某诊断正确,治疗措施符合常规。2.院方对汤某的护理不到位。据委托材料,汤某入院后医嘱为Ⅰ级护理,而院方护理记录单从2018-12-10日21:30分至2018-12-11日6:40分未见护理巡视记录;2018-12-11日病程记录记载“今晨6:20左右护士发现患者趴卧于地上,将患者扶到床上后,查体:血压130/70mHg,意识模糊具体倒地发生时间未见描述。患方陈述材料描述患者“夜里12点多起床上厕所摔倒之后就失去了知觉”。针对此陈述,院方解释“同病房小伙未发现患者摔倒,6:30分患者在呼呼大睡”。具体倒地发生时间不详。(二)院方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被鉴定人汤某2009年曾因风湿性心脏病行二尖瓣置换术(机械瓣)和三尖瓣修补术,长期服用华法林预防血栓形成,2018-12-10日以风湿性心脏病入院,2018-12-11日晨被发现脑栓塞,住院期间出现了损害后果。汤某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置换为机械瓣,存在血栓发生的高危因素,虽使用华法林长期预防,但血栓发生风险不能完全避免;本次入院后院方对症治疗,对心功能评估使用6分钟步行试验,诊疗措施符合常规。综合分析,汤某脑血栓发生主要因基础疾病和自身因素引起,院方诊疗措施直接引起脑血栓的依据不足,但院方对汤某护理不到位,汤某被发现时已卧于地上,意识模糊,院方护理措施存在一定过错,考虑汤某家属未按医嘱住院期间留陪人,院方诊疗行为与汤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被鉴定人汤某脑梗死后遗左侧肢体偏瘫肌力4级以下为七级伤残。被鉴定人汤某后续治疗费约为肆仟元(¥4000元)。被鉴定人汤某误工期、菅养期至评残前一日。MK7拜客生活常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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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MK7拜客生活常识网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现有证据未显示上述鉴定意见存在无法采信的情形,故该鉴定意见依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MK7拜客生活常识网

判决结果MK7拜客生活常识网

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某支付263978.32元。MK7拜客生活常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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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醒MK7拜客生活常识网

1.医院对患者有监护义务吗?MK7拜客生活常识网

患者到医院就诊后,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医院有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护理、健康教育的义务,但是医院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成为患者的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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