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手术把这边堵了,那边又漏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书是由双方当事人依法选定并经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该鉴定机构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某儿童医院在对唐某的治疗过程中有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确认被告某儿童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某儿童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218065.14元。
笔者提醒
1.左冠右室瘘。
左冠右室瘘其实并不少见,临床上行心脏介入手术的医生做冠脉造影检查时经常会发现有各种冠状动脉与右心之间的瘘,大部分瘘管分流量小,对心脏结构功能不会造成影响,无需处理,但分流量大时,会引起右心前负荷增加,长期会导致右心重构,右心衰竭。
左冠右室瘘如果形态上适合封堵时,介入手术是最佳治疗方式,创伤小,费用也小。但术前手术医生必须自身有丰富的彩超经验,根据彩超制定手术方案,选择合适大小的封堵器。因为冠脉开口位于主动脉窦,离主动脉瓣很近,所以封堵器如果位置放置不佳或尺寸选择不佳时,容易影响主动脉瓣的开闭,造成主动脉瓣重度返流。
本案被告医生在外科手术探查时才发现患儿为单支冠脉畸形,右冠状动脉起源左冠,冠脉开口畸形,想必是前面封堵手术出现手术并发症的重要原因。因为冠脉开口畸形的存在更容易影响主动脉瓣开闭,主动脉瓣重度返流因左室前负荷明显增加又继发二尖瓣返流。术前如果介入医生了解到患儿存在冠脉畸形,可能不会选择介入手术方式。
2.本案被告医院被鉴定同等责任,合理吗?
鉴定机构认为医院的主要过错是告知不到位,使得患儿家属丧失选择替代方案的机会,但林律师认为医院的过错主要在于术前检查不到位,漏诊冠脉先天性畸形,该过错与本案医疗损害的发生更具有因果关系。术前如果能做一个主动脉窦造影,或行介入治疗放封堵器前做一个主动脉窦造影,可能会避免本案的医疗损害发生。至于同等责任,稍微加重了医院的责任吧。
3.医疗机构如何避免上述纠纷。
完善术前检查各医院几乎均可以很好的做到,但进行术前讨论在很多医院都是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没有,而是术后经管医师用模板补的。因为先天性心脏病往往多种畸形合并存在,本案如果规范认真进行术前讨论,在讨论手术方案的过程中每个医生都看看超声的话,或许能发现左冠合并的其他畸形,从而避免本案并发症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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