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通知家属到场,家属同意不是尸检解剖的必需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213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还是通知,家属不来也没关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2条: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依然是通知,一切都是为了破案。可能有人认为,未经家属同意就解剖是不人道的,但是在案件扑朔迷离的时候,尸检恰恰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给死者一个公道。
先报案,再勘查,然后法医进行尸检,确定死因,案件定性,这是命案的正常流程。
三、为何警方要在没看到完整录像的情况下,排除刑事犯罪可能?这样做合法吗?
笔者相信,再不懂法的人,也应该知道自杀和他杀,哪个属于刑事犯罪,因此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只要能排除他杀可能性,自然也就能排除刑事案件。
针对监控录像,警方的解释是,案发地本来就不是正常学生活动区域,孩子是爬上去的,且案发地点属于监控盲区,确实没有直接拍到。
而现场勘查痕检也印证了这一点,一个人的剐蹭痕迹、没有他人的监控录像都能相互印证,证据链条足以排除他杀的可能。
这里简单介绍下,当遇到命案时现场勘查与痕检流程:
- 报案人发现案情后报警,派出所到达现场进行初步观察,判断案件性质,如果发生命案,需要立即保护现场,拉警戒绳;
- 然后,派出所通知刑警队和技术到场,命案现场只有技术员可以进入,其他人一律不得入内,这个过程一般会很漫长;
- 刑警队其他人员一般会留下几个把住案发现场附近出入口,其余人分散走访,一般先询问报案人,再问行人,同时观察附近监控状况并预定调取;
- 技术室分工勘查现场,一个现场勘查指挥,其他人采集,现场勘查人数不等,一般会根据地区技术人数决定。
以成都为例,现场勘查应该是分三个小组进行,痕检、理化与法医。
痕检组一般不少于三人的,分别负责采集指纹、足迹、工具痕迹、其他特殊痕迹,刑事照相员小队负责用相机固定原始现场,痕迹检验员则利用足迹灯观察地面鞋印,在鞋印附近放置标尺,搭建现场板桥快速通道,如果是封闭现场,痕检组一般是最先进入的一组;
理化组一般不少于两人,负责采集血液、精液、唾液、毒物、尸块组织以及其他生物物证,不少于两人的法医组跟上,负责尸体检验与解剖;
尸表检验完毕后,法医通知殡仪馆把尸体运送到解剖室。
有人不服会说:食堂的工作人员肯定到过现场,救护车也进入了现场,所以很多证据是会被后来因素破坏的,不能因此排除他杀。
然而,虽然坠落地点是开放型现场,但小林是从楼上坠下的,位于高层的坠楼起点几乎没有因外来人员的进入被破坏,因此现场勘查对死因的还原度还是相当高的,结合监控录像,足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