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邓某恋爱后同居生活,后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并生育子女。张某主张,自己在怀孕期间,孕检及住院分娩等花费近6万元,要求全部由男方邓某负担。
邓某辩称,在得知张某怀孕之前,自己已与张某解除了恋爱关系,得知张某怀孕后,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将孩子打掉,但张某未经男方同意自行决定生育子女,张某主张的费用及孩子的抚养费等均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一、邓某自孩子出生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邓某向原告支付50205.8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此种行为的危害性,双方应当且能够预见到未采取安全措施发生性行为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并共同承担这些后果。众所周知,孕育子女必然要经历备孕、受孕、孕检、分娩及产后恢复等阶段,女性在孕育子女的过程中住院检查、分娩等花费也系情理之中,这些费用用于保障母体及胎儿的生命及健康等,其区别于一般债务,带有明显的身份属性,与男女先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视为原、被告共育子女的共同支出,不宜由女方独自承担,而是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案例评析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不仅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最终“奉子成婚”的现象更加普遍,男女双方偶尔交往受孕等其他非婚生育的例子也不胜枚举。众所周知,孕育妊娠必然要经历受孕、十月怀胎、分娩等生理过程。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但对非婚受孕女性的保护却是空白。诚然,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由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并非完全不受法律调整;在“一夜情”、嫖娼、强奸受孕的情况下,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和刑罚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免除。非婚女性妊娠期孕检、分娩的费用,如果全部由男方或女方承担,不仅有违公平正义之嫌,而且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备孕、孕检、分娩等越来越受个人、家庭、医院乃至国家的重视,不少环节的相关服务产业更是吸引了大批受众。可见,女性在妊娠过程中的花费系合理而必需。不论是从因果关系、债务属性、债务受益角度来看,还是从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角度来看,这些费用均应认定为男女双方共育子女的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