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降低养育成本
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育儿假制度,夫妻依法生育子女,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鼓励各地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从工会经费中报销职工依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购买、公租房配租等多方面提供政策优惠,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地铁。
(十五)降低教育成本
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到202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优化全省中小学校布局,建立健全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的学校布局调整机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坚持公益惠民原则,进一步优化中小学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及有需求的学生课后服务全覆盖,促进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相衔接。强化学校教育的主体地位,完善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学校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和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工作内容。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双减”工作,严格校外培训管理,降低校外培训支出,减轻家庭教育负担。
(十六)保障女性权益
在公共交通设施、大型公共场所普遍配备母婴设施和母婴绿色通道,减少母婴出行障碍。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配备母婴设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协助女职工处理好工作与家庭关系。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公平就业等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女性重返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给付比例,降低女性因生育造成的失业风险。
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十七)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八)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综合保障制度。落实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发挥好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和湖南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作用,重点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十九)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定期探访制度,完善“双岗”联系人制度。
组织保障
(二十)完善领导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各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机制,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
(二十一)动员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围绕群众生育和家庭服务,广泛深入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和“优生优育进万家”活动,加强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倡导婚育新风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孝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