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1年7月16日起强制实施的 (EU)2019/1020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欧盟市场监督和产品合规性法规),是针对欧盟境内产品销售的市场监管法规,旨在确保无论通过线下传统销售渠道还是线上电商渠道进入欧盟的产品,欧盟各国政府监管机构都可对每个产品进行监督和问责。
本文就玩企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解读,比如该新规主要要求是什么?经济运营体的有关情况?新规对国内电商和玩具制造商有何影响?
▌新规的主要要求
强化经济运营体的职责。针对法规条款4(5)涵盖的产品类别要求有经济运营体,目的是确保在欧盟销售的每个产品都有一个直接负责人或公司,并让欧盟各国的政府监管人员就产品的合规性问题,可联络到此公司或人员。经济运营体需符合如下任何一个:
1)在欧盟境内的制造商;
2)进口商(针对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的情况);
3)制造商指定的授权代表;
4)当以上三个角色都不存在时,产品的履行服务提供商就要来担当此产品负责人的责任。
如下信息需体现在产品上,或包装上,包裹或随产品一起出货的文件上。
1)经济运营体的名字或公司名或注册名称或注册商标;
2)经济运营体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包含通信地址。
▌新规引入的履行服务提供商定义
新规引入履行服务提供商的新概念,符合法规定义的履行服务提供商可以作为经济运营体,作为产品在欧盟市场的合规负责人。
"履行服务提供商(Fulfillment Service Provider)"是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提供以下至少两项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仓储、包装、附派送地址和派送,但不拥有相关产品的所有权,不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7/67/EC号指令第2条第1点所定义的邮政服务、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2018/644法规第2条第2点所定义的包裹递送服务以及任何其他邮政服务或货运服务。在线销售服务提供商涉及仓储、包装、附派送地址和派送中至少两项的认为是履行服务提供商,可以作为经济运营体。
▌什么时候需要经济运营体
当一个产品满足如下要求时,需要经济运营体。
该法规强化了投放条款4(5)涵盖的产品到欧盟市场的经济运营体的要求,条款4(5)涵盖的产品类别包括如下18类:
玩具-2009/48/EC、低压电气设备-2014/35/EU、无线设备-2014/53/EU、电磁兼容性-2014/30/EU、电子电器设备中的有害物质限制('RoHS')-2011/65/EU、能源相关产品('eco-design')-2009/125/EC、燃气用具-(EU)2016/426、建筑产品-(EU) 305/2011、机械设备-2006/42/EC、户外设备('户外噪音')-2000/14/EC、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ATEX)的设备-2014/34/EU、压力设备-2014/68/EU、简单压力容器-2014/29/EU、烟火制品-2013/29/EU、休闲艇-2013/53/EU、测量仪器-2014/32/EU、非自动称重仪器-2014/31/EU、个人防护设备-(EU) 2016/426、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无人机")-(EU)2019/945。
并且在2021年7月16日或之后投放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在线销售或通过其他远程销售方式销售的产品,如果面向欧盟的最终用户,则视为已在欧洲市场上销售。
玩具产品也在该规监管的范围,玩具产品基于特性可能同时涉及电磁兼容,无限指令、人机指令都在该规涵盖范围。
▌经济运营体需承担的责任
经济运营体要承担如下责任:
1)如果法规4(5)涵盖的产品,对应适合的欧盟协调法规要求提供欧盟符合性申明(EU DOC)和技术文档,经济运营体需验证欧盟符合性申明(EU DOC)和技术文档已经编写,并按照对应指令要求的符合性声明(EU DOC)和技术文档保存时间要求进行保存。比如玩具指令要求保存这些合规资料至少10年,确保监督机构要求提供技术文档的时候能够及时提供。
2)当监督机构有要求时,提供的所有展示产品合规的资料技术文档需要用对方能理解的语言提供。
3)当发现产品有潜在风险时,主动跟监管当局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