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级公租房运营管理规定
运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知晓房屋专有部位、室内设施设备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维修责任等情况并在楼栋或承租人集中出入场所公示报修电话。
第三十八条 维修维护分为日常维修和专项维修。
(一)日常维修是指为使房屋保持原有的使用功能,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单项单次维修费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主要包括:
1.地面沉陷、开裂、起砂,卫生间、厨房、阳台等地面渗漏的处理;
2.内墙及顶棚抹灰、油漆等装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等问题的处理;
3.墙面及地面瓷砖开裂、空鼓、翘边,阳角线、踢脚线松垮等问题的处理;
4.部分老化电线的更换;
5.上下水管道及其它管道堵塞或渗漏处理等。
(二)专项维修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损耗、需较大范围修补或更换设施设备(单项单次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
第三十九条 维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受理报修及现场查看。运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收集维修信息,确认需维修的,安排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确认。
(二)界定维修范围及责任,移交相应的维修责任主体处理。运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维修部位情况结合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界定维修责任,并通知维修责任主体进行维修,监督维修质量和进度,核定工程量。
(三)维修验收。维修完毕后,运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维修单位组织承租人实地查看维修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四)维修回访。房屋维修结束,运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安排专人对维修情况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外,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维修前,运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维修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维修施工合同。维修完毕后,维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维修工程预(决)算书等资料,由运营管理单位建档保存。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下列项目的维修或更新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易磨损构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淋浴喷头、瓷盆、便盆、软管等给排水设施等。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抽油烟机、供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
(四)房屋已装修的部分,包括地板、灶台面(不得切割台面使用台下灶)、地砖、橱柜和窗帘轨道等;墙面小面积脱落、地砖台面裂缝等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
(五)因承租人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六)租赁期间房屋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堵塞需要疏通的费用。
对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其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承租人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但不能低于原配备设施设备和装修标准。
第四十一条运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入户巡查、日常检查及住户反映,及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功能进行检查,发现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存在损坏老化而影响安全和使用时,应当按照维修责任划分及合同约定,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或承租人进行维修,运营管理单位承担的维修项目要及时安排人员处理。在运营管理单位人员未到前,承租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损失)扩大,因承租人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运营管理单位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部分应当由承租人承担。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经调查核实,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函件通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并索赔损失:
(一)承租期间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
(三)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