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级公租房运营管理规定
(四)房源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根据腾空房源情况进行房源调整。申请房源调整的承租人挑选房源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向运营管理单位出具《房源调整通知单》,运营管理单位凭《房源调整通知单》做好房源调整工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已进行房源调整的承租人入住新配租房源前,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应书面通知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其原配租房源合同终止、费用结算等工作,确保不重复享受保障。
第十六条 申请房源分配或调整承租人选房后又放弃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或调整申请。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七条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根据承租人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并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根据地段、配套等情况合理确定。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配租房屋,租金根据家庭类别按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收取,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承租人入住日期,在每季度结束前15日内收取下季度房屋租金,由运营管理单位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向承租人出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承租人直接将房屋租金上缴市级财政。
第十九条运营管理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对未缴租金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可采取电话、入户催缴、送达《租金催缴通知单》等方式督促欠租的承租人补缴租金。对经多次催收仍拒不缴纳租金或无法联系的租户,应保全催缴证据。
第二十条承租人家庭类别发生变化,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调整租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验合格后,将承租人拟调整租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向承租人所租住房屋的运营管理单位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通知单》,承租人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通知单》到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租金调整手续,5日内签订补充协议。租金标准在下一次缴纳房租时予以调整到位。
第二十一条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及非住宅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修缮、养护和对其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服务费、公用水电费,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办公经费等开支。在偿还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期间,租金收入不能满足管理和维护开支的差额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要做好资金项目精细化预算,原则上当年支出不超过当年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维护、公共配套设施水电费、运营管理单位管理日常办公费用的支出。
第六章 权属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明确权属,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类型和用地性质。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市政府授权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并注明房屋产权人及投资各方所占产权份额。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保证所租住房屋仅限于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或监护人居住使用,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承租人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拆改给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装修格局、更换室内设备,运营管理单位有权要求承租人在限定的时限内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