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级公租房运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营管理单位自收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选房结果函件后,应在1个月内为同一批次分配入住的承租人办理入住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报备。承租人因个人原因在自收到《入住通知单》之日起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2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第八条房屋交付时,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确保交付房屋的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当于房屋交付当日内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否则,视为该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房屋整体分配给企业的,企业应当指定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统一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第九条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租房保证金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房屋整体分配给企业的,租赁合同还应当包括:企业租赁房源内部管理责任、居住职工信息、配合运营管理单位管理的职责等。
第十条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承租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的监护人签订租赁合同。监护人应当保证与承租人共同居住,并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房屋整体分配给企业的,企业应制定房源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统一组织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一条签订租赁合同时,运营管理单位可视情况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租房保证金,每户的租房保证金原则上不超过室内房屋装修费用,具体金额由运营管理单位确定。
租房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并结清租赁期间各项费用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房屋整体分配给企业的,由企业统一收取和交纳租房保证金。需退还租房保证金时,统一向企业退还。
第十二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建立入住房源台账,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备查。房屋整体分配给企业的,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入住房源的承租人发生变动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更新入住房源台账,并于下个月月底前报送更新后的台账。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数据信息录入全国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
第四章 房源调整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调整房源。房源调整可以在同一项目中进行,也可在市级不同项目之间进行。
(一)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或重大疾病患者,因生活不便确需调整的;
(二)现配租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三)因家庭经济困难,自愿调整到面积较小、综合费用较低房源的;
(四)现配租房屋出现水、电等影响居住问题,经维修后仍不能满足居住条件的;
(五)邻里关系不和睦,经运营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2次以上调解,仍无法缓和的;
(六)已配租家庭之间协商一致,同意互换配租房源的;
(七)家庭成员中有少数民族,因共同生活习惯申请调整的;
(八)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房源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房源调整的承租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申请审批表》;
2.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与现租住房屋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受理及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轮候。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房源调整的承租人列入轮候名单,并按照《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综合计分排序规则》进行综合计分排序,建立房源调整轮候台账,按照计分排序结果确定轮候顺序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