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级公租房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2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下同)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清退执法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维修资金的核拨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承担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相关政策落实、房源分配与调整、租金调整等工作;牵头对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资格实施年度复核和开展定期入户动态核查工作。
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是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具体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办理、合同签订、租金收缴、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房源腾退、入住房源档案建立与管理、违规违约行为证据收集等工作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分配
第四条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淄博新区(规划调整后)已取得《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家庭可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分配:
(一)发布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房源分配公告。分配公告应包括拟分配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建筑面积;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分配规则、租金标准、租房保证金等内容。
(二)报名登记。在报名截止日期前,申请保障家庭持《资格证》、身份证、优先保障证明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登记报名或将材料拍照、扫描后发送到指定邮箱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资格联审。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于报名截至日期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优先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联审。
(四)综合排序。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按照《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综合计分排序办法》对申请保障家庭进行综合计分排序,排序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选房名单。
(五)组织选房。发布选房通知,纳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保障家庭按照排序结果选房。选房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向已经选房的申请保障家庭(以下简称“承租人”)发放《入住通知单》并将选房结果以函件形式告知运营管理单位。
第三章 入住管理
第六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为承租人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
(一)承租人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到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现场办理入住手续。授权委托办理的,受委托人应持本人和承租人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
(二)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选房结果核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承租人有共同申请人的,应核对共同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三)承租人分别与运营管理单位、物业服务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协议》并交纳相关费用。
(四)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一起验收房屋的设施设备,核实水、电、气计量表读数等,点交钥匙、水、电、暖卡等相关物品。
(五)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房屋入住验收单》签字确认,完成房屋交付工作。《房屋入住验收单》由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双方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