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及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项目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临沧地区行政公署人事劳动局卫生局《关于临沧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疾病病种及报销办法的通知》(临署人劳发〔2001〕13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2011年度特殊病、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其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限额补助标准和待遇享受期起止时间按原批复执行。
附件:1、《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准入标准暨参保人员申报材料范围》
2、《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限额补助标准》
3、《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申报审批表》
4、《关于对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批复(样本)》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