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意见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十二)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各类企业的一致。
(六十三)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条例》、《实施办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行补充完善。
(六十四) 本实施意见由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六十五) 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