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梗”大意则是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中的某个情节设定、人物设定等,并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虽然业界对“融梗”问题有诸多批判和热议,但事实上,法律并没有与“融梗”对应的概念。对在创作中使用他人作品的相关表述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表述有“合理引用”与“剽窃、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2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合理引用指的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在引用过程中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剽窃、抄袭”一词最早出现在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其中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为“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中,该项修改为 “剽窃他人作品的”,将抄袭从法律条文中删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中,该项继续沿用2001年修正的版本,仅将条款序号从第四十六条变更为第四十七条。
“梗”因为有趣而闪光。而“融梗”不是一种法律评价,却总被用来作为攻击作者抄袭的武器。从定义上讲,“融梗”的定义过于模糊,无法言明“融梗”使用的是思想或是情节,也就不该将“融梗”与“抄袭”划上等号。
更何况,以上关于抄袭、融梗的探讨,仅限于原著《少年的你,如此美丽》,它和影片《少年的你》之间还隔了一层,即“影视改编”。而影片的主创们当初购买的是一个合法作品的版权,他们把它做了跨媒介的改编,实际上与原著已是两个作品。哪怕从这一层看,我们也该分别看待。
当然有人会说,一个电影制作者不该对原著的合法性负责吗?当他得知原著存在争议时,他仍然把它拍成了电影,这没问题吗?
很遗憾,这没问题。
2、这是独立的两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