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社会科学
一、基本情况
鲁甸县位于云南省东北部,是昭通市的南大门,国土面积1484平方公里,属云南省宗教工作和28个协调民族关系重点县之一,也是全省宗教工作重点县之一。全县辖10镇2乡,有民族乡2个、民族村(社区)22个、民族自然村119个、民族村民小组253个。全县共有回、彝、苗、布依等13个少数民族10.09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1.19%。其中,回族81761人、占全县总人口17.16%,彝族13347人、占全县总人口2.80%,苗族3667人、占全县总人口0.77%,布依族670人、占全县总人口0.14%,其他少数民族1492人、占全县总人口0.31%(占少数民族人口的1.48%)。全县有伊斯兰教、佛教和道教三种宗教,有依法登记宗教团体1个(县伊协)、宗教活动场所84所,信教群众10万余人。其中,伊斯兰教宗教活动场所82所,信教群众7万余人;佛教宗教活动场所1所,信教群众2万余人;道教宗教活动场所1所,信教群众1万余人。
二、出台一系列文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民族、关心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民族政策。鲁甸县委严格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按照“经济要发展、社会要稳定、民族要团结、宗教要和谐”的总体要求,紧紧抓住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一要务,团结协作、推进发展,倾心倾力、改善民生,全面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营造了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2005年、2009年和2014年,鲁甸县县委连续三次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1、2006年县委政府出台了《中共鲁甸县委、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6〕8号)文件: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为做好“十一五”期间全县民族宗教工作下了坚实的政策基础,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分解的通知》(鲁办法〔2006〕13号)文件:对(鲁发〔2006〕8号)文件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各部门目标任务,把我县“十一五”期间民族宗教工作推上了新的台阶。
3、《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散居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鲁政办发〔2009〕79号)文件:对我县少数民族散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教育卫生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发展规划,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明确了目标。
4、“鲁甸县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现场办公会”:为我县民族宗教工作重点乡镇以后的发展制定了宏伟目标,使我县民族地区的发展载入一个新的里程碑;为我县民族乡、民族村发展奠定了基础---县财政每年给予2个民族乡个50万元和13个民族村每村10万元发展资金;为小寨、龙头山、龙树和水磨镇增聘了各1名民族宗教助理员。
5、《鲁甸县宗教人士生活补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市率先落实了每人每月250元的宗教人士生活补,这是县委、县政府对民族宗教工作高度重视和对宗教人士关心的具体体现;2010年1月起,县委、县政府又把宗教人士生活补助从2009年的每月250元提高到了每人每月300元;2012年9月起,县委、县政府又把宗教人士生活补助从2010年的每月300元提高到了每人每月600元.
6、《关于提高民族宗教助理员生活补助的通知》(鲁人联〔2009〕3号)文件:对我县原有的8位民族宗教助理员基本补贴标准从原先执行的每月470元提高到600元,月增资130元。
7、《中共鲁甸县委 鲁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鲁发〔2010〕27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步伐,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把民宗局民族机动金从原来的每个少数民族人口5月提高到8元。
8、《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0]30号)文件:为提炼我县各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民风、民俗、民情,开发利用厚重的民族文化资源,繁荣民族文化事业、打造优良人文环境,推动鲁甸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每年给予15万元的少数民族文化抢救保护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