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蓝月亮公司诉笛梵尔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笛梵尔公司在其公众号、微博、腾讯视频及产品宣传页中宣传“泉立方”洗衣片产品,并宣称使用含磷、水解酶、荧光剂的劣质洗涤产品危害人体,“泉立方”产品不含前述有害物质等内容;在包含荧光增白剂危害等内容的文章中,同时明确出现了汰渍、超能、碧浪、蓝月亮等品牌的洗衣产品的图片及文字。轩姿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网“笛梵旗舰店”销售被诉“泉立方”产品。蓝月亮公司以笛梵尔公司、轩姿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蓝月亮公司与笛梵尔、轩姿公司均从事洗衣产品的销售,明显属于同一行业竞争者。笛梵尔公司和轩姿公司共同实施了涉案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笛梵尔公司和轩姿公司的经营规模、注册资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性质、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必要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笛梵尔公司和轩姿公司连带赔偿蓝月亮公司2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关于商业诋毁行为的审查认定及赔偿问题。本案对于商业诋毁行为的指向性、商业诋毁的具体方式、共同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根据被告的主观恶意因素,以及对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所造成的重大影响,在酌定赔偿时除了根据补偿性原则外还从惩罚性的角度予以考虑,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的力度,也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案例七: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深圳市政设计院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深圳市交通局就某交通换乘中心征集建筑设计方案,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与深圳市政设计院均报名参与投标并交付设计文件。深圳市政设计院的方案中标,其后又与深圳市交通局签订补充协议,变更相关设计方案。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认为,深圳市政设计院重新设计的方案剽窃了其投标的方案,深圳市交通局将其设计方案交付他人,合谋实施了剽窃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深圳市交通运输委设立划入了原深圳市交通局的职责。
法院认为,建筑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应围绕建筑艺术性方面的独创表达。本案涉及的方案设计图尚处设计初步环节,相对缺少局部的、细节化的表达,兼顾制图辅助软件工具因素,故对于方案设计图比对,重点在于建筑外形结构的设计、内部空间的布局、排列、组合所体现出来的作者独创性安排,也即是作者以点、线、面、几何图形等方式对其构思、欲实现空间方案的艺术性具体表达。经比对,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主张保护的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判决驳回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建筑工程设计图局部或者是设计思路的借鉴是否构成侵权往往较难判断,审判实践中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比对方法。本案在处理侵权比对时,将建筑审美要求从建筑功能要求、技术手段中适当剥离,同时考虑受设计指标、规划、地形等限制因素,提出正确比对的方法和要点,为工程设计图侵权案件处理提供了较好的裁判思路,具有一定典型性。
案例八:童新钰诉恒鑫陶瓷工艺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童新钰创作了名为“Q版福禄寿”的陶瓷工艺品,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以恒鑫陶瓷工艺店销售的产品侵害其上述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恒鑫陶瓷工艺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以中国民间传说的福禄寿三位神仙的形象为基础,通过对人物神态、衣着、服饰方面进行特别设计,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童新钰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在整体形象上基本无差别,仅在人物的配饰细节方面存在微小的区别,二者实质性近似,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恒鑫陶瓷工艺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停止侵权,赔偿童新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确认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象再创作后产生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创作者应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司法保护理念。该案判决不仅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保护了民间艺人创作的积极性,唤醒了传统手工艺人的版权意识,有利于传统民间艺术的延续、传承、发展、创新和繁荣,助力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