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律师观点
“假一赔十”的声明可视为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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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等消费者要求按照“假一赔十”赔偿是否合理?
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黄文得律师对此表示,商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发布的关于“国企自营 假一赔十”的声明属于要约,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即作出承诺时,该声明就自动成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该声明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有效要约。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三倍赔偿,但是并不强制消费者只能获得三倍赔偿。此外,“国企自营 假一赔十”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商家承诺出售的都是自营商品,如果发现假货,那么就十倍赔偿。因此,商家辩称其出售的手表不是自营,不应十倍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闫金侠律师分析指出,经营者承诺“假一赔十”,而购买人是真实的消费者,其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假一赔十”可以视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经营者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便“假一赔十”是单方承诺,该单方承诺是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取得依赖赢得顾客,是其自愿向不特定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具备法律约束力。
闫金侠律师提醒消费者:
网购时务必注意保留购物平台的相关证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是根据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来进行裁量的。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裴莹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