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策思考
兽药销售的网络平台陆续涌现,传统的兽药销售生产厂家→经销商→养殖户的销售模式已不能满足兽药发展现状的要求,兽药网上销售目前正处于监管空白,亟需制定兽药网络销售准入标准、审批程序及监管措施等规范兽药产品网络销售行为。
3.1 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法规规范管理
3.1.1 制定法规 在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兽药产品网络销售的行业指导意见,鼓励规范兽药产品网络销售健康发展。结合修订《兽药管理条例》,明确将兽药网络销售纳入兽药经营范畴,要求通过互联网进行兽药交易和推广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互联网兽药经营的管理法规。制定出台《兽药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明确兽药网络销售的准入标准、审批程序及监管措施。按照线上线下对等原则,网络销售兽药的,应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制定《禁止互联网经营兽药产品目录》,划定可以实施兽药网络销售的产品范围,将国家强制免疫的兽用生物制品、国家管控的兽用麻醉药以及中枢神经类药物列入禁止目录管理。
3.1.2 修订现有法规 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明确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开展远程互联网诊断等执业活动的合法性及进行相应执业注册和备案管理的程序。修订《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和《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将兽药网络宣传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审查程序及审查内容。修订《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明确在兽药标签中必须增加兽药二维码相关内容,并制定兽药产品二维码标识制度和兽药产品追溯标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体系。
3.2 探索构建兽药网上销售监管新模式,加大监管力度
3.2.1 对从事兽药网络营销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准入管理 兽药生产企业网上自营和兽药经营企业网上销售兽药,应取得兽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并将网址、IP 地址、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针对兽药推广服务模式,应将网址、IP 地址、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兽药广告审查相关规定,申请广告审查和审批。针对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模式,应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措施,并向注册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互联网兽药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3.2.2 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加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 要求第三方平台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兽药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生产许可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要求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网络兽药经营者进行有效监控,审核网络兽药经营者发布的兽药产品照片是否清晰显示相关规定的内容;核验销售的兽药产品是否具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等合法产品许可资质,如有违规信息,应尽到例如及时采取下架删除等必要措施、及时通过网站公告预警或改进 APP类产品安全优化设计等良好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发生不良后果。
3.2.3 构建全国兽药经营企业数据库管理系统
推进建立数据信息互通、网路舆情互通及案件线索通报等兽药网络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为全国范围内跨省份、跨区域兽药网络销售监管及执法创造条件,加大线上打击力度。建立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动态监管机制,不定期组织对网络销售产品进行抽检,并及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防范的意识。
3.2.4 推进兽药物联网尤其是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的应用 探索建立更切实际有效的兽药追溯体系,开发兽药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的兽药信息平台,做到“处处留痕”,确保网络销售的兽药既有合法的“身份证”,又可追溯兽药来源去向,实现兽药全过程可追溯,使物联网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兽药行业深度融合,从而规范网络兽药销售行为。
3.2.5 加大对消费者安全购药知识的宣贯 通过各级管理部门的网站对兽药经营者、使用者进行宣传和培训,使相关从业人员对兽药企业资质、兽药产品合法文件、兽药二维码追溯、违法案例解读等监管措施有充分了解,宣传制假售假的法律责任,增加其法律意识,并指导其使用“国家兽药查询系统”。公布正规备案的兽药网络营销网站,推送假劣兽药鉴别知识和方法,提高兽药使用者鉴别假劣兽药能力,提供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完善网络、信件举报方式,提供网络销售兽药违法行为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