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 加大对网络销售兽药的监管力度 对超范围经营兽药、经营人用药品、无购销记录、企业套用文号、非法添加违禁物等违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兽药网络信用评价和追责机制,对有不良信用网络经营者提供网络预警,将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动态向社会公布,对未在首页公布信息的、未按规定履行兽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未提供评价途径或擅自删除评价的网络经营者,可以依据《电子商务法》予以处罚,对违法销售假劣兽药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使互联网违法销售兽药的行为得到有效的治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谭克龙,段文龙,吴涛;版权归属原作者,在此向转载平台与作者致谢,文章主要供大家学习、交流为目的。若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直接留言或电话联系我们,立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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