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于代通金,企业可选择:1)立即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关系,但需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2)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无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建议如非特殊情况可以选择立即解除并支付代通金的方式,以避免在1个月内产生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等情况)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无过失性辞退
风险较过失性辞退较小,但比协商解除大,
经济补偿金较高,有一定风险
1. 若协商不一致,员工不同意解除的,企业核查不同意协商解除的员工里,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第二款的情形的。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即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可向其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向其说明不能胜任的情形,并安排其调岗或培训,同时当场向员工送达《调岗通知书》或《培训通知书》,由员工签字。会谈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会谈记录,并由员工在记录上签字,同时进行录音。对于员工拒不签收的情形,可参照本章第4条的建议向员工送达。
3. 培训完毕后,可对该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4. 对于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向该员工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由员工当场签收。
5. 若员工拒不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需将当面送达及该员工拒收的情况记录在案。记录中需由当时在场的其他员工签字证明。或者可另行采取挂号信/快递的方式送达,由其个人或者成年家属签收,送达日期以收件日期为准。
6. 无过失性辞退禁止情形: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情形,企业不得依据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六、经济性裁员
风险小,经济补偿金较高,流程复杂,时间较长
剩余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超过20人的,按照本章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