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撤回后的再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民诉解释401条)
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民诉解释428条)(民诉215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符合条件(具体条件详见民诉解释429条)的支付令申请,应在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民诉解释429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诉216条)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民诉解释430条)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民诉解释432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民诉解释440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民诉解释441条)
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民诉219条,民诉解释445条)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民诉219条,民诉解释449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民诉解释452条)
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9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民诉解释482条)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异议
【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执行程序若干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期限】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在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由执行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诉解释304/305条)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期限】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由执行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诉解释304/3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