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对于现实生活中像前面的问题的发生,有些能够解决,比较麻烦;有些理论上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却难以解决;有些,一定要等到重视了才能解决……这样,与社会经济生活不相适应。
三、民法典对前述问题的规范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回应社会现实需要,为了统一民事法律,在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民法典。现在,该法典已经施行。此刻,来看看民法典对前述问题的回应。
(一)成年人协商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33条第1款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同时该条第34条第4款对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监护事项进行了规定。
这样规定,补充规定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派出所户籍登记确定联系人电话号码,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民事自治的体现。如此规定,就赋予了成年人自由处分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如此规定,一旦被普通大众运用,就避免了发生成年人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使有关权益处理不定状态的尴尬情形的出现。
(二)民间高利放贷不受保护
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民法典对高利贷直接地、明确地否定性规定。由此带来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对于职业放贷者,没有高额的利益,无法赚取利益,就会放弃,让民间借贷的真正本质回归正常。对于因生活需要而民间借贷,不会因为其他因素而走偏。因此,有人也提出民法典将职业放贷送进法治的笼子,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三)新增居住权制度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对前面提到的将居住权合同的约定上升为物权制度进行保护,保障了居住权的真正实现。
同时,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物权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后,居住权的保护就有了法律基础。
(四)其他内容的规定
前文还提到夫妻之间背地里举债侵害另一方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结合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对背地里举债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就能够杜绝?
今天,人们习惯打印文书资料,手写文稿不断减少。人们安排身后财产,通过打印遗嘱大量出现。以前的法律没有这一规定,以致于其效力问题受到质疑。现在,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此规定,就解决了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顺应了时代发展。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承包权,现在的法律是什么态度,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样,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避免前面问题的发生。
四、民法典全面影响生活,在必要全面学习和掌握
前面几则事例,是平常生活中,发生在身边的事情。这些事例,在现行的民法典中已经有所波及。类似的事例,还有很多,如诉讼离婚多少次才能离婚、物业、合伙、胎儿利益、中介、个人信息保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空抛物等,民法典均作出规定。
为了应对常规生活,在民事法律领域,已经统一为民法典的今天,学习民法典,掌握民法典内容显得十分必要。
(一)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体系
学习民法典,首先学习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体系。我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这就我是民法典的体系。
这一体系,总体来讲,就是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层次。其中,在分则这一部分,又分成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在物权中,又分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准物权几个部分。在合同中,专门规定了20种典型合同和2种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