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离婚
第三节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一
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离婚了孩子该跟谁生活?)
法言俗语
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很多父母总有这样的误解——谁挣的钱多,谁的物质条件更好,就可以获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当然不是。孩子成长需要全方位的支持和保护,因此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衡量父母是否更适宜直接抚养孩子,物质条件只是判断能否给孩子提供健康成长环境的其中一个因素。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最深沉、最无私,也是最难以割舍的。那么在父母离婚时,究竟该如何判断哪一方可以直接抚养子女呢?
在抚养问题上,孩子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典》根据不同年龄段孩子的成长需要、意志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对于离婚后孩子应当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2岁以前跟妈亲。”不满2周岁的子女,因年龄太小,仍需哺乳,会对母亲更加依赖,因此此种情况下由母亲直接照顾更为适宜。但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可以随父亲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
“2至8岁等分配。”2周岁到8周岁的子女,因其还未完全形成自主意识,也不具有成熟的判断能力,因此应当由父母根据情况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断由父母之中的哪一方直接抚养更加适宜。
“8岁拥有话语权。”8周岁以上的孩子因为已经对家庭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形成自己的判断,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孩子的真实意愿来认定抚养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秉持慎之又慎的原则,需要从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之间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统筹考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