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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应当坚持父母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履行,因此关于探望时间、地点、方式应当由父母先行沟通,协商一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才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探望的目的是能更好地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探望应当在不打扰子女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因为特殊情况的发生,如子女搬迁到外地,导致另外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可以自行商议变更探望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