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探望权需合法行使)
法言俗语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另一方具有协助对方进行探望的义务。目前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从实际生活中来看,探望权的内容应当主要包含以下两种:(1)允许对方探视子女,不得进行阻挠;(2)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探视方式、探视时间履行协助义务。
对于探望方式、探望时间等问题的确定,应当首先由父母进行协商,探视的方式既可以是在特定时间下的探望,也可以让孩子在不直接抚养的父母身边短暂居住,协商的双方可以结合自身以及子女的工作、学习、生活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保证探望权在各方配合下能够得到实现。但实际生活中,由于离婚后的父母可能存在一种老死不相往来的思想,导致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对孩子进行探望,甚至双方可能连坐下来共同协商的机会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来主张权益,法院会从最有利于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及健康成长的角度来对探望问题进行判决。
虽然法律注重保护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当父母探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时,也可以中止父母探望权的行使。一般来说,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等。需要注意的是,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依据。未成年子女本人或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会依法作出相关裁定。但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根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探望权的继续行使。
以案释法
案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