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利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遗产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分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与拟制第一顺位继承人。
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子女分为五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胎儿。
拟制第一顺位继承人:丧偶儿媳或女婿(尽到赡养义务),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继承中胎儿应留份额
遗产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受遗赠。以法定继承为例:胎儿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既视为已出生),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具体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1.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婴儿,由其母亲监管。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
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后,乙与前夫所生之子丙一直由二人扶养,甲男死亡,未立遗嘱。甲男去世前乙女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甲男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旋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