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男去世时,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是:配偶乙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丙;乙女腹中两个胎儿的应留份额。
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照原被继承人甲男的遗产处理,有乙女,继子丙,女婴继承。女婴旋即死亡,其继承所得的遗产因为女婴的死亡再次发生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乙女继承。
二、接受赠与
胎儿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既视为已出生),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赠与合同:不要式合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务合同;诺诚合同。基于单务合同和无偿性的原因,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转移财产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例:甲意外死亡,其妻乙怀孕两个月。甲父于乙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甲父把八根金条交给了乙。孩子顺利出生后,甲父要抚养孩子,乙不同意由甲父抚养孩子,甲父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乙退回八根金条。
首先,胎儿是能接受赠与的,赠与协议的当事人是甲父和胎儿,赠与协议因为甲父与乙(胎儿的法定代理人)意思表示合意而成立,赠与协议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其次,因为胎儿娩出时为活体,赠与协议生效。最后,已经交付的八根金条因为财产转移不可撤销,尚未交付的两根金条视情况而定,甲父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乙可主张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三、侵权行为
胎儿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胎儿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孕妇甲身体不适,前往A医院就诊,A医院医生因重大过失开错药,造成甲身体受损,孩子乙娩出后亦有残疾。
此时,A医院的民事责任有三,对孕妇甲既有违约责任(违反了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也有侵权责任(侵犯了孕妇的人身权)孕妇甲既可以追究A医院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A医院的侵权责任,二者择一选择。对孩子乙负有侵权责任。孕妇甲在孩子娩出前如能确定对孩子造成损害,则可在孩子出生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主张相应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