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个人观点还是应该做狭义理解。仅指组织公民到境外实施赌博行为,不包括其他非赌博行为。如果涉及的行为系开设赌场,那应以第二款,即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最后一点:如何认定“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我查阅大量法律规定,暂时没有找到相关立案标准。应该是因为此罪名刚生效,配套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
但是,就条文来看,第三款要比前两款的立案门槛要高。因为,第三款要求数额达到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严重情节也没具体规定,我估计类似于组织未成年人、国家工作人员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行为。具体,还是要等待后续司法解释的出台。
但就数额来说,可以参考前两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等。(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构成开设赌场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等。
三、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区别
实践中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行为是存在一定重合性。因为两罪中,表面上都存在聚集性,主犯为了以营利,都实施一定管理行为。
根据我的实践经验,区分两罪的核心点,就在于行为人有没有创设一个稳定的赌博场所或平台。
聚众赌博中,虽然场地、工具往往也是主犯或者说纠集者准备,但是赌博场地往往不具有稳定性。经常是设置在酒店、ktv包厢中,每一次地点都不同,场所实际控制人也不知情。
而开设赌场罪中,无论是线上赌博网站还是线下赌场,场所比较固定,且有专人负责看管、打理,已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赌博平台。
我去年结案的一个赌博案件,这个案子也是比较奇葩。当事人是个小孩,高中就辍学不念了,在社会混迹,染上赌博。
案发时和另外两个朋友商量开设赌局,找朋友来玩,从中抽成。在多次开设赌局后,最终于2017年6月东窗事发。起初公安部门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后在批捕阶段和检察院沟通后,认定为赌博罪,并在缴纳一定保证金后取保出来。
在取保一年之后,未再追究刑事责任,本想这事已经结束了。结果2019年底,因为司法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活动中,另外一伙套路贷团伙在审判时,举报了我这个当事人还存在其他未被发现的赌博行为。
最终三人又被逮捕,后续经过审理,均判决三人赌博罪,有期徒刑八个月。
这个案子关键点就是在于,三人虽开设赌局,但赌博场地非他们实际控制,且每次赌博地点不同,不具备开设赌场的稳定场所。因此,检察院以赌博罪起诉。
附: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