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的80.26亿“天价”罚单的事实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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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教授加,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作者: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核心观点
1.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处以80.26亿元罚款并对其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100万元罚款,这是国家网信办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开出的首单“天价”行政处罚罚单。
2.滴滴公司之所以被处以“天价”罚款,是因为其行为严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且违法行为较长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
3.本次行政处罚,既有对滴滴公司的“天价”罚款,也有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个人的“顶格”行政罚款,贯彻了法律规定的“双罚”制。
4.依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不相互替代。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者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能还要受到刑事处罚;侵害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可能成为相关公益诉讼的被告。
一、案件事实
国家网信办查明滴滴公司共存在16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事实,包括违法收集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超越权限处理个人信息、违法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等,归纳起来主要是8个方面:
1.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1196.39万条;
2.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应用列表信息83.23亿条;
3.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信息1.07亿条、年龄段信息5350.92万条、职业信息1633.56万条、亲情关系信息138.29万条、“家”和“公司”打车地址信息1.53亿条;
4.过度收集乘客评价代驾服务时、App后台运行时、手机连接桔视记录仪设备时的精准位置(经纬度)信息1.67亿条;
5.过度收集司机学历信息14.29万条,以明文形式存储司机身份证号信息5780.26万条;
6.在未明确告知乘客情况下分析乘客出行意图信息539.76亿条、常驻城市信息15.38亿条、异地商务/异地旅游信息3.04亿条;
7.在乘客使用顺风车服务时频繁索取无关的“电话权限”;
8.未准确、清晰说明用户设备信息等19项个人信息处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