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的80.26亿“天价”罚单的事实与法律
综上种种调查事实表明,滴滴公司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情节严重”的要求,应适用第2款较重的处罚责任;而且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应在第2款确定的处罚区间内对单位采取较重的处罚(约等于上一年度营业额的5%),对负责个人处以顶格处罚(100万元)。
五、行政处罚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
本案的“天价”处罚并不意味着滴滴公司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法律责任的结束。“天价”罚款仅是行政责任的一种,未来滴滴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将面临其他形式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依其规定,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可能承担:(1)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侵权责任;(2)包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在内的行政责任;(3)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此外,针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特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一系列行为及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看,未来滴滴公司可能为其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形式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公益诉讼纠纷。
因同一违法行为承担复数种类法律责任是现代法律体系被人为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的结果,承担来自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责任不构成对当事人的重复处罚。《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彼此间不相互替代的关系,还确定了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承担序位:基于国不与民争利的思想,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责任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填补受害人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