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刀锋公司运营的平台以“租号”为主营业务,运营包括爱奇艺视频在内的多个视频平台的租号服务,通过商户、分销商、赔付、保险、限时货架、小喇叭、畅享卡等服务项目提高出租方实现账号租赁的交易机会,以此牟取高额收益,具有主观过错。
爱奇艺公司投入了高昂费用以获取优质视频资源,并负担了视频存储所需的服务器、带宽等其他成本,以此建立起了竞争优势,通过会员协议等途径获得相关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予保护的范畴。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导致普通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支付会员费用,或以观看广告为代价获取免费视频,而选择通过租赁账号的方式获得爱奇艺公司提供的会员视频资源,使得爱奇艺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另一方面亦会影响爱奇艺公司基于会员使用行为所收集和积累数据的可靠性,破环爱奇艺公司建立的既有会员秩序及运营模式刀锋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视频行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
从长远影响来看,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破环了良性的竞争机制,使得爱奇艺公司的预期商业目的落空,经营收益减损,长此以往将导致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降低,阻碍网络视频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律师:认定非同业出现不正当竞争符合立法本意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在新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判定问题,难点在于实现经营者合法权益与鼓励创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平衡。本案两审法院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原则的解读和对被诉行为不正当性的构成要件的把握,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可以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互联网经济是“注意力经济”、“流量经济”,用户注意力成为网络服务商最核心的竞争力和最稀缺的资源。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跨界经营、交叉经营已成为网络经营者常见的运营模式,用户流量等资源在不同行业之间呈现出交互融合的态势,这也导致对用户资源的争夺扩展到非同业经营者,进而对竞争关系的认定突破同业经营者提出了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系规制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化,流量等资源在不同行业或产业间实现交互、融合已经成为常态,对这些市场资源的争夺也逐步从同业竞争者扩展到了非同业竞争者之间。在此情形下,不当夺取交易机会或破坏其他经营者竞争优势等影响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行为亦不再仅限于同业竞争者中,也可以发生在非同业竞争者之间。因此,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不应仅局限于同行业经营者,只要双方在具体的经营行为、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或经营者的行为不当影响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即应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本案中,刀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游戏服务,与爱奇艺公司从事的视频播放业务在表面上看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其也提供爱奇艺视频账号租赁服务,本质上也是提供网络视频播放服务的行为,与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且客观上能够达到抢占爱奇艺公司潜在客户群体的效果,对爱奇艺公司的经营模式产生不利影响。法院据此做出“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认定,突破了对“同业”一词的狭隘解释,既与市场竞争真实状态相契合,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规制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本意,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赵虎表示,该案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探讨的重点在于刀锋公司有没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有没有遵守商业道德以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法院通过分析认定刀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这个角度是行业中各个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有禁止性规定,账号不允许违反约定外借已经成为行业的商业规则。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上,从不同角度考量,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