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未必等于当时社会普遍现象,这其实是非常常见的。
否则,仅看律条的 " 前卫 ",连《梦华录》的基本矛盾设置也可以推翻。
比如剧中反复强调的 " 良贱有别 ",在学界就一直有关于 " 宋时良贱制度的消亡 " 的研究,这是因为在宋代,曾有 " 奴婢制度改为雇佣制度 " 的相关推法。
但其实,民间公案里依然大量存在 " 良贱之别 ",仅有一些奴婢即使转雇佣制,而对雇佣奴婢的管理依然与良民有很大不同。何况,尚有大量的奴婢没有转制。他们依然是主人的畜产," 不得称人 "。
一切有涉贱籍的条例,其实都可以看其是为了保障谁的利益。
而至于 " 可以不卖 "、" 有说不的权利,你不说 ",其实也反映出没有比较成熟的社会观。这里篇幅有限,如果我明天可以对老板的加班要求有权说不,我们再来讨论彼时的贱籍人权问题。
问题也有是否值得讨论之别,而《梦华录》能引起这样广泛的讨论,已见得它是有触及到什么的。
作为一部古偶,到这里,其实已经完成使命了。
而它衍生的问题,其实在当下并不罕见、甚至是飘也常审视自己规避的。
即是,当我们展现、关怀将一个弱势群体时,我们所聚焦的,不能够是特例。
因为当我们所举例为特例时,即使是无意的,无形中,已经会拔高基本标准。
我举个可能需要想两道,但如果想明白,就一定能听懂的例子:
比如,我们探讨女性生育话题时,以一位各方面都很优秀,成功,在道德与情操层面也非常完美。甚至是对社会有相当程度贡献的女性举例。
那结果,一定是失实且不严肃的。
而这两点,显然已与 " 古偶 " 的本质打架。
轻拿晓梦,沉放青史。
各有各的门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