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宋某和卢某借款纠纷一案,卢某终审败诉,宋某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卢某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区法院裁定驳回卢某异议。卢某提起上诉 B.曹某向市中院诉刘某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1元钱,中院驳回其请求。曹某提起上诉 C.孙某将朱某打伤,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后朱某反悔提起上诉 D.尹某诉与林某离婚,法院审查中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无效。尹某提起上诉
99.张某和陈某因为某古董花瓶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古董花瓶归张某所有,陈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张某申请对古董花瓶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安某主张对该花瓶的权利,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安某希望本案能中止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安某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法院裁定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 B.安某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C.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安某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可以申请对原生效裁判的再审 D.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安某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不能申请对原生效裁判的再审
本题属于判决生效后,执行中,案外人主张权利,其选择有二:一是基于判决已经生效,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撤销原判;二是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此时属于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显然,本案中案外人安某选择了第一种途径,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起诉第三人希望中止原判的执行,途径有二:一是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是以案外人身份向执行法院主张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即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故本题A、B选项正确。 此时,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起诉第三人希望中止执行而提出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作出中止或者驳回裁定后,有同学提出:法院作出中止或者驳回裁定后,此时属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形,可否根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规定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诉解释》第301条第1款规定,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作出裁定后,第三人不服该裁定,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案外人安某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两种方式实现中止执行的目的。如果安某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此时,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不能通过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方式实现撤销或者改变原判的目的,应当继续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实现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故本题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首先判断张三的诉讼地位,本案中,李四是原告,王五是被告,其法律关系为商铺的买卖合同关系。张三并不是该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只是基于独立的所有权权利义务关系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张三的诉讼地位是有独三。A选项涉及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有独三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B选项考查有独三的诉讼权利,无论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均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B选项错误。 C和D选项考查有独三之诉的独立性,有独三参加诉讼后,案件中存在两个诉,一是原告起诉被告,称之为本诉,二是以有独三为原告,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称之为有独三之诉,这两个诉相互独立。在有独三之诉中,有独三是原告,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所以有独三之诉按撤诉处理,C表述正确。 当然,如果是李四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如何处理?李四有两重身份,本诉的原告和有独三之诉的被告,所以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即本诉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缺席判决,即有独三之诉缺席判决。 D选项中李四和王五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起诉,此时只能撤回本诉,而有独三之诉独立于本诉存在,应当继续进行,即以有独三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故D选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