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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文化: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

常驻编辑 热门事件 2022-09-24 进展   事项   公告   文化   公司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457.81 二审已结案 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4执保4919号,冻结公司持有的潮州市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57.8106万元的股权份额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57.8106万元的股权份额。

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3,087.61 二审已结案 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4民初10936号,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潮州枫溪支行44****80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0.00元;中国银行潮州分行64****619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7,402.54元;广发银行潮州支行11****27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0.00元;持有关东联汛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5,125,000元的股权。

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化长城 民间借贷纠纷 3,182.46 二审已判决,创思兰博不服,提起上诉,已驳回。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17410号,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465号民事判决;驳回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撤销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 不适用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1)粤民申13649号,裁定驳回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 文化长城 典当纠纷 1,005.52 二审已结案,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公司偿还当金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根据公司于拍卖网上查询的结果,澄海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3月3日10时至2022年5月2日10时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汕头市澄海 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_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户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网址://sf.taobao.com,);变卖标的:变卖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H幢仓库。起拍价:8971895元,保证金:1794379元,增价幅度:44000元。变卖方式: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自2022年3月3日10时至2022年5月2日10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23113011 XF)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1)粤0515执10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决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必须遵守如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

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174.79 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执行中 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恢20号之一,裁定如下:终结法院(2021)粤51执恢20号案的执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 金融借贷纠纷 6,715.77 2020年1月2日立案 二审已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适用 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305执7436号,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存 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388035.53元或等值外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文化长城 企业借贷纠纷 4,770.9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不支持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深福检控民监【2022】2号,“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完美空间教育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1015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法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法院决定不支持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不适用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不支持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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